(2017)鲁0686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淑芬、乔学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淑芬,乔学辉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205号原告:山东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开发区海滨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岳淑芬,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乔学辉,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栖霞市。原告山东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淑芬、乔学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乔学辉现在关押在烟台看守所,无法开庭,原告山东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彩波人民陪审员 刘振铎人民陪审员 刘新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