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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皮满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皮满云,兰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3民终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皮满云,男,1973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波,男,1975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工农路361号。法定代表人:陈宏,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皮满云因与被上诉人兰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皮满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误工费按80元/天计算过低,上诉人实际在床垫厂上班,从事电工。也开有蔬菜种植场,误工标准太低。被上诉人兰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人民财保垫江支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在一审提交工资表系复印件,我公司要求对该证据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但一审没有采纳,对该证据也未采信正确。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一审按80元/天计算其误工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皮满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兰波、人民财保垫江支公司赔偿皮满云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43891.1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5日15时17分,兰波驾驶车牌号为渝××小型轿车,由垫江县新民镇向垫江城方向行驶至垫江县省道102线157公里7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皮满云驾驶的车牌号为渝××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致渝××的普通二轮摩托驾驶人皮满云和乘坐人皮天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1月5日,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50023102016028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波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皮满云、皮天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皮满云于2016年11月7日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6年11月24日出院,实际住院17天,住院医疗费共计6020.82元。兰波驾驶的渝××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保垫江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诉讼中,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了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皮满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7年3月1日作出重庆科证【2017】法临鉴字第4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皮满云的误工时限为120日;被鉴定人皮满云营养时限为50日;被鉴定人皮满云的后续治疗费约需为5000元。另查明:皮满云在交通事故受伤后,兰波垫支了医疗费5758.72元(包括门诊治疗费789元以及住院期间垫支的医药费4969.72元)。皮满云在住院期间垫支医药费1051.1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皮满云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兰波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为全部责任,因此应承担皮满云受伤后所有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兰波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垫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兰波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先行由人民财保垫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兰波赔偿。对皮满云损失认定如下:1、医药费6809.82元。皮满云住院期间医药费6020.82元,门诊治疗费789元。2、护理费100元/天×17天=1700元,护理天数以住院天数为准;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7天=850元;4、误工费80元/天×120天=9600元,皮满云主张按照300元每天计算误工费,但在举证时限内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5、营养费酌情认定1000元;6、后续治疗费5000元;7、交通费酌情认定300元;8、鉴定费2500元;皮满云主张手机损失980元,但在举证时限内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皮满云应纳入赔偿的费用共为27759.82元,由人民财保垫江支公司支付给皮满云252**.82元,由兰波赔偿皮满云25**元。兰波垫支的5758.72元应予以抵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皮满云220**.10元;支付给兰波3258.72元;二、驳回皮满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兰波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误工费标准如何计算。上诉人皮满云主张一审法院按80元/天计算误工费过低,应按300元/天计算误工费。经查,一审诉讼中,皮满云虽然提交了重庆明珠床垫有限公司的用工合同及工资发放表,但用工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间为2015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17日,而其提交的工资表最早从2015年11月起;用工合同约定养老统筹由用人单位办理,从皮满云工资中扣除,但该公司并未为其办理养老统筹,也未在皮满云工资中扣除养老费用,两份证据之间存在前述矛盾,皮满云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一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皮满云在二审中提交其开办有养殖场,但其又陈述该养殖场由其妻子经营,其主要在重庆明珠床垫有限公司打工,亦不能证明其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一审法院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皮满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上诉人皮满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谭红艳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