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王兴、张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17号。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王某、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284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张某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张某系泗阳县高渡镇中心小学教师,其工资已被他冻结且金额较大,申请人表示愿意轮后等工资还款,且暂时不申请拘留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