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燕与徐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徐文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252号原告:黄燕,女,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娟,女,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黄燕与被告徐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燕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金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