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书运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书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80号罪犯孙书运,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新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孙书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孙书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书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个表扬余15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书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书运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9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