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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新安与曾社堂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安,曾社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新安,男,195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上店镇东街村。被执行人曾社堂,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上店镇汝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刑初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徐新安申请执行曾社堂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新安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曾社堂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曾社堂正在狱中服刑,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刑初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人民陪审员  赵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