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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禹城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与石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石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禹城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艳军,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2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艳军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希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