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禹城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与石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石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禹城市陆顺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艳军,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2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艳军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希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