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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强和山东爱莫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强,山东爱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曾强被执行人:山东爱莫食品有限公司曾强和山东爱莫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140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16310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