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麦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辖终176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麦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麦某上诉称,其哥哥麦xx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治愈,其儿子麦xx自2012年至今入读广州市xx中学(近越秀区xx巷),属走读生。为了照顾xx就与麦xx,其与被上诉人经常到越秀区xx巷的房子居住,故在被上诉人起诉前的多年时间里,其在越秀区居住的时间较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xx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月2日在荔湾区xxx房居住至今”,而上诉人提供的越秀区xx街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仅反映了上诉人是其辖区内户籍居民,因此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荔湾区xxx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