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杨永东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68号被执行人杨永东,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71968********,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吉木萨尔县老台乡。被执行人杨永东涉嫌诈骗处罚金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60000元,尚有160000元未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