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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军与被告邱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邱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497号原告董军,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滦区昌升商贸城A3-20,身份证号3708251968********。委托代理人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延东,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街中组团*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021961********。原告董军与被告邱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与被告邱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邱延东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街中组团6号楼5单元510室”,但本院依据该住址前去送达,未能找到被告邱延东,故本院未能向被告邱延东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邱延东的现准确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军的起诉。受理案件费300.00元,退回原告董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