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81刑初32号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潞城市微子镇。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公刑诉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花、马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8时30分许,潞城市微子镇被害人魏某甲因与其妻子被告人刘某甲存在家庭纠纷,被告人刘某甲遂用家中菜刀将魏某甲面部砍伤。经鉴定,魏某甲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申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辩解称,其和被害人魏某甲关系不好。当天二人发生言语纠纷后,被害人魏某甲打了其一巴掌。其拿菜刀是想吓唬一下被害人,因为没有拿好刀,不小心就削到了被害人魏某甲的鼻子上。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两份(分别为行政和刑事),证明案件受理情况。2、立案决定书。3、接处警值班登记表,证明魏某乙报案情况。4、被害人魏某甲的报案材料:2017年1月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其在睡觉时,被妻子刘某甲用菜刀砍了一刀,导致鼻子受伤。之后去长治市人民医院花了一万多元才把鼻子缝好。现在来公安机关报案。5、被害人魏某甲询问笔录:2017年1月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其听见妻子刘某甲生气地说做熟饭也没人吃。其当时正躺在床上睡觉。听见她说话后,其让她把裤子拿过来,后又让她把裤衩也拿过来。她给其拿过来裤子和裤衩。其躺在床上穿裤衩时,刘某甲拿一把菜刀朝其脸上砍过来。当时其没有任何防备,被砍的满脸是血。血从脸上流下来,流在家里的床上、被子上、地上到处都是。其根本没想到她砍其一刀。其被刘某甲砍后,一手捂着鼻子,一手就去夺她手里的刀。在隔间玩的儿子魏某丙听见动静后,就把其妈叫过来。其妈过来后,帮忙把刘某甲手里的刀夺走。后来,其弟弟魏某乙来了,其让魏某乙打110报警了。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其鼻子及右脸被砍伤,右手食指根部划伤,是夺刀时形成的。刘某甲砍其的原因不知道,俩人的感情不好。6、申某甲询问笔录:2017年1月9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其的孙子魏某丙进来其的屋里说刘某甲把魏某甲弄伤了,满地是血。其就赶紧到儿子魏某甲住的家看看。其进家后,魏某甲在里间的地上站着,满身是血,左手捂着鼻子,右手抓住菜刀刀背,刘某甲双手抓着刀把,两人在抢刀。其就过去帮忙抢走刘某甲手里的刀,把刀放在院里的窗台上,又返进屋内,和刘某甲说话。刘某甲也不吭声。之后魏某甲让其打电话,其拿手机也打不出去。这时,老二魏某乙来了,他打电话报警了。刘某甲用刀砍魏某甲的原因其不知道。7、魏某丙询问笔录:2017年1月9日上午8点半左右,其穿衣服刚起床,看见妈妈刘某甲拿着一把菜刀进来家里。其爸爸叫其妈拿裤子,其妈给其爸拿过去了。然后,其从床上下来,看见其爸爸脸上流血了,其就赶紧去叫其奶奶了。奶奶申某甲进来家,就把其妈手里的刀抢走了。7、被害人魏某甲的受伤照片。8.被告人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9、潞城市公安局微子镇派出所扣押物品清单一份,物品名称为菜刀,数量为一,特征为刀把为木质,刀身为铁质长方形(长21cm,宽11cm)。10、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魏某甲的结婚证。11、被告人刘某甲的到案经过:2017年1月9日上午我所接110指令,微子镇魏某甲被妻子刘某甲砍伤了。我所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经初查,刘某甲用菜刀将丈夫魏某甲的鼻子砍伤。于是,口头传唤刘某甲至我所接受调查,当日我所以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受理为治安案件。经询问。该对用菜刀砍伤魏某甲的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月16日潞城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某甲面部损伤进行了阶段性鉴定,魏某甲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月17日我所将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侦查。经询问,该对用菜刀砍伤魏某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2月20日依法对刘某甲采取取保候审。12、被害人魏某甲住院病历,证明魏某甲受伤后在长治市人民医院整形科住院治疗情况。13、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魏某甲所作阶段性伤情检验报告,结论为:魏某甲面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14、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在该通知书上签名。15、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长14)公鉴(伤情)字00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魏某甲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肢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6、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在该通知书上签名。17、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1)今天早上7时30分,其起床收拾了一会儿家,然后去院里的厨房做饭。做饭过程中大脑一直在想,魏某甲把其的户口簿、结婚证拿了,和魏某甲要一把街门钥匙,他都不给,其感觉他一直在排挤其。其要出去,他就把其关到外面了。想着想着,其就拿起菜刀朝丈夫睡的里间走去。进去后,丈夫魏某甲侧躺着睡觉了。其右手拿菜刀朝魏某甲的脸部斜砍过去,砍在他的鼻子上,当时就流血了。其看到丈夫魏某甲鼻子流血,就感到害怕后悔了。丈夫魏某甲起来打了其两下,其也没有还手。后来不知谁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其和魏某甲的感情不好,结婚后就经常生气。其想发泄心中怒气,拿菜刀吓唬吓唬他,结果手重了,砍了魏某甲,其就后悔了。去年7月份其和魏某甲生气,把家里的东西都砸了,魏某甲又到其娘家,把娘家的东西砸了,因为这个事,魏某甲被拘留了七天。上个月十几号,魏某甲从微子镇娘家把其叫回去。(2)2017年1月9日早上7时30分,其起床收拾了一会儿家。收拾完家后,其和魏某甲说:“你给我配把街门钥匙。”魏某甲生气地说:“这两天家里有人,配什么钥匙了?”其说:“家有人你就不能给我配把钥匙了?”魏某甲说:“随便你,你要感觉没有把你当自己家的人,走的时候,把你的破衣服都拿走。”其和魏某甲要其的户口簿和结婚证,魏某甲不给其,其就拽他起来,让他去他妈那里把户口簿和结婚证要出来。他随手打了其一巴掌。然后其就去院里的厨房做饭。做饭切菜过程中大脑一直在想,魏某甲把其的户口簿、结婚证拿了,和魏某甲要一把街门钥匙都不给其,其要出去,他就把其关在外面了。其感觉他一直在排挤其。想着想着,其就拿起菜刀从厨房出来,朝魏某甲睡的里间走去。进去后,魏某甲在被窝里侧躺着,其右手拿菜刀朝魏某甲的脸部斜砍过,砍在他的鼻子上,当时就流血了。其看到丈夫魏某甲的鼻子流血,就感到害怕后悔了。丈夫魏某甲站起来用脚在其的肚子上踢了两脚,又用手打了其几巴掌,抢走其手里的菜刀。后来不知谁报警了,民警就来了。其想发泄心中的怨气,拿菜刀吓唬吓唬他,结果手重了。砍了魏某甲,其就后悔了。其砍伤魏某甲,婆婆申某甲把菜刀从其手里拿走了。其和魏某甲感情不和,结婚后经常生气。去年7月份其和魏某甲生气,一气之下把家里的东西都砸了,魏某甲又到其娘家,把娘家的东西砸了,因为这个事,魏某甲被拘留了七天。后来其就一直在娘家住。上个月十几号,魏某甲从微子镇冯村娘家把其叫回去。综合分析上述证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两次供述内容相一致,和被害人魏某甲的证言相印证,公安机关亦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据此能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砍伤魏某甲的事实。本院对被告人庭审中所称因为没有拿好刀不小心削到了魏某甲鼻子上的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甲持刀伤害他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所引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拘役期限一日,即从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申海鸥审 判 员 李林虹人民陪审员 申安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冉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