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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恩生与牡丹江市爱民区铁北街道办事处、于占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恩生,牡丹江市爱民区铁北街道办事处,于占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6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恩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爱民区铁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艳明,该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占河。再审申请人马恩生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爱民区铁北街道办事处、于占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恩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向成审判员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秀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