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启江、郑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启江,郑敏,宜宾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贺启江,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郑敏,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红丰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538538XU。法定代表人:王和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56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2016)川1502民初56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执行人应为上述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宜宾和兴时代名筑2幢16层1号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给申请执行人贺启江、郑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芝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