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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王XX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王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164号原告:王X,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兰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汉族,兰州XX服务公司XX小区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王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