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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朱秀芳与张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芳,张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716号原告:朱秀芳,女,汉族,1961年8月17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学兵,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蚌埠市,原告朱秀芳与被告张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