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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志先、李卫新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先,李卫新,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异29号异议人:于志先,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李卫新,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军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17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高碑店市西大街世纪公园二期11号楼1单元802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卫新自愿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高碑店市西大街世纪公园二期11号楼1单元80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