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米志华与周艳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志华,周艳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654号原告:米志华,男,1971年3月4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周艳臣,男,1983年2月1日生,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志华与被告周艳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米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米志华负担。审判员 江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