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9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米志华与周艳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志华,周艳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654号原告:米志华,男,1971年3月4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周艳臣,男,1983年2月1日生,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志华与被告周艳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米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米志华负担。审判员  江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