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李长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李长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307号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路西首21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宏,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海,蒙阴县常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仲,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长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并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善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真书 记 员 赵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