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飞与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飞,林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824号原告:谢飞,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威,男,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谢飞与被告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林威偿还海带款1115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威承担。事实与理由:谢飞从事海带养殖生产。林威因家庭从事养殖鲍鱼生产需要海带饲料,于2016年4月8日、4月24日、4月27日3次各向谢飞赊购海带130条、140条、143条,共413条,约定每条海带单价按27元计算,价款分别为3510元、3780元、3861元,合计11151元,林威在提货清单上签名留于谢飞执存。嗣后,谢飞曾多次向林威催讨货款,但林威一拖再拖。林威未作答辩。谢飞围绕诉请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林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答辩和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谢飞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威因养殖生产需要,于2016年4月8日、4月24日、4月27日3次向谢飞赊购海带共413条,约定单价每条27元,结欠谢飞货款共计11151元,3次赊购海带均由林威在收货清单上签名留于谢飞执存。此后,林威未能归还货款至今。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林威向谢飞赊购海带并结欠货款11151元,有林威分别签名的收货清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威应当负责偿还。谢飞主张林威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并无约定,可从谢飞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林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谢飞货款1115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时间从2017年2月7日起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元,由林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永祥人民陪审员  林乃建人民陪审员  郑木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