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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立珍、刘伟梁等与崔焕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珍,刘伟梁,刘克顺,郑洪珍,崔焕军,天津市祺顺达商贸有限公司,陈琳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44号原告张立珍,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刘伟梁,男,2012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同上。原告刘克顺,男,1953男9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同上。原告郑洪珍,女,1953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同上。被告崔焕军,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天津市祺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可县津榆支路104号。负责人刘红梅,职务经理。被告陈琳琳,女,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汉沽农场光明路19号。负责人王云海,职务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张立珍、刘伟梁、刘克顺、郑洪珍与被告崔焕军、天津市祺顺达商贸有限公司、陈琳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告于2017年6月28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由四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