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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世斌、肖文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斌,肖文伍,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斌,男,生于1971年4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肖文伍,男,生于1969年4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肖刚,男,生于1989年9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斌与被执行人肖文伍、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定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交付20000元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