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6民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帅与邢东、何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邢东,何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9号之一原告:杨帅,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东,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何叶,女,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与被告杨帅、被告何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杨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因原告杨帅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25元由原告杨帅负担,余6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帅。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马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魏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