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运动与杜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动,杜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动。被执行人杜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运动与被执行人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杜玉履行给付案件款108000元,诉讼费1230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538.45元,合计110768.4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抵顶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杜玉将其“长城皮卡”汽车一台、搅拌机一台作价60000元抵顶给王运动,自即日起生效;二、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王天真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