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阿西瓦婆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西瓦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01号被执行人阿西瓦婆,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311985********,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迎宾宾馆。被执行人阿西瓦婆涉嫌盗窃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26030元,已执行0元,尚有2603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阿西瓦婆居住地址变更,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阿西瓦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