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宪权与王香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权,王香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宪权,男,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王香霞,女,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宪权与被执行人王香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宝审判员 张启勋审判员 贾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沐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