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5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梓潼县大生林种植场与刘照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梓潼县大生林种植场,刘照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860号原告:梓潼县大生林种植场,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石牛镇回龙村。法定代表人:王琳瑜,该种植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君,男,羌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北川县人,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居民.系该种植场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猛,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照才,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仙,梓潼县长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梓潼县大生林种植场与被告刘照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梓潼县大生林种植场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18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