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岩与被告陈福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岩,陈福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080号原告孙玉岩,女,195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被告陈福春,男,1951年8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岩与被告陈福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贵权人民陪审员 杜嘯琳人民陪审员 张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