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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王亚新、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平,王亚新,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374号原告:张玉平,男,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王亚新,男,其他不详。被告: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王秀军,经理。原告张玉平诉被告王亚新、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张玉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玉平证据不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张玉平已预交),由张玉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