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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志河、马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河,马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河,男,1967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马克亮,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9民终4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克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2执8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刘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