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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刑初8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呼伦贝尔市巴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屈年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振东、人民陪审员许志刚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被告人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四轮拖机非法开垦巴林林业局雅鲁林场两块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造成大量林地毁损。经鉴定,李某2012年所占用两块土地为巴林林业局雅鲁林场施业区92林班5小班林地,面积为共计32.27亩。2、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再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四轮拖拉机非法开垦巴林林业局雅鲁林场林夕一块用于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损。经鉴定,李某2016年所占用林地为巴林林业局雅鲁林场施业区91林班14小班林地,面积为17.2亩。综上,李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49.74亩,均属于国家公益林地,地被物破坏率为100%。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相关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调查报告及破坏林地位置示意图,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及资质证,说明材料,草原证复印件,补充合同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地块恢复情况说明,关于李某2012非法开垦林地情况的说明,证人王某、许某、王某1、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两次没有相关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将林地40余亩开垦用于自家种植庄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对毁损土地进行恢复,现土地已经基本恢复原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屈年忠审 判 员  周振东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