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永伟与中牟县正兴家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伟,中牟县正兴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845号原告:赵永伟,男,生于1979年3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颍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牟县正兴家具厂,经营场所中牟县。经营者:蒋炳坤,男,生于1962年12月9日,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智超,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永伟与被告中牟县正兴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永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伟撤回对中牟县正兴家具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永伟负担。审判长 王永红审判员 孙彦伟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