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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小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民,丁小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任民。被执行人丁小其。申请执行人任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小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小其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小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79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小其收入人民币279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