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司救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续月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决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1326司救执5号申请人:续月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温水镇××村。续月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于2017年6月28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4)平执字第2936号申请执行人续月英、刘帅、刘德庭申请执行刘付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张秀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30000元。申请理由为:申请人续月英的亲属刘敬忠在事故中受伤死亡,申请人丧夫后无其他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且无经济来源,又负有债务,被执行人刘付国在监狱服刑,至今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刘敬忠死亡证明复印件;4.(2013)平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5.刘敬忠死后的事情经过;6.平邑县温水镇西围沟村村民委员会、平邑县温水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困难证明;6.保证书。经审查查明,2011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刘付国驾驶小型装载机,沿万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邑县温水镇务本庄村以南路段时,与刘敬忠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被告人刘付国发现四周没人,欲逃离现场,因被害人的摩托车卡在其装载机车下,其开车向前推,后又将装载机的大臂支起把摩托车拉出来,之后驾车逃逸。刘敬忠因严重颈椎髓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付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庭、续月英、刘帅经济损失576416.9元。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刘付国未履行判决书内容为由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平执字第2936号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家中及其他机构无财产或现金可供执行。申请人续月英家中3口人,公公刘德庭1929年出生,××,需要照顾,儿子未成家,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本院于2016年度向平邑县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救助报告、救助资金审批表提请给其司法救助。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年度向平邑县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的救助报告、救助资金审批表、本院执行二庭提交的建议司法救助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续月英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续月英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