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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凤贤与被告、同江市三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李培荣、徐海忠、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贤,同江市三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海忠,朱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842号原告于凤贤,女。被告同江市三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培荣,男,系同江市三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志铮父亲。被告徐海忠,男。被告朱红梅,女。原告于凤贤与被告同江市三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海忠、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2013)同商初2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于凤贤不服提起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黑08民终18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重新立案受理。2017年6月28日,原告于凤贤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凤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于凤贤承担。审 判 长 : 孙 锋审 判 员 :马永新人民陪审员 :时德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