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冬群、韩兴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冬群,韩兴永,韩香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冬群,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韩兴永,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韩香秀,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于冬群与韩兴永、韩香秀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韩兴永、韩香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