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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冬群、韩兴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冬群,韩兴永,韩香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冬群,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韩兴永,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韩香秀,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于冬群与韩兴永、韩香秀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韩兴永、韩香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