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号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7刑初94号公诉机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号(曾用名罗正文),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9年9月起,任东山乡长垌村村委团支书兼计生员,2011年11月起,任东山乡长垌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治保主任(职务性质为全额),2014年9月起任东山乡长垌村党支部宣传委员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长垌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号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世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罗号以其母亲即户主兰乜路名义申报得2010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000元。2011年10月,其虚构材料后以自己名义申报2011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2年2月15日得11500元。2012年4月,其又虚构材料申报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得到15610元、199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号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间,罗号对其居住的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长垌村弄中队4号木瓦结构危房进行原址推翻重建成一栋二层半砖混结构楼房,并于当年以其母亲即户主兰乜路的名义申报得2010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000元。2011年10月,时任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长垌村村委团支书兼计生员的被告人罗号,利用其负责核查、上报长垌村弄中队等村屯农户危房改造名单及验收的职务之便,通过变更户主姓名为其本人、虚构其居住的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长垌村弄中队4号砖混结构二层半楼房为木瓦结构危房的手段,以其名义申报2011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2年2月15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500元拨入户名为罗号的农村信用社账号73×××76后,罗号于2012年3月21日全部支取,用于其妻子兰美连(已病故)治病。2012年4月,时任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长垌村村委副主任兼治保主任的被告人罗号,利用其负责核查、上报长垌村弄中队等村屯农户危房改造名单及验收的职务之便,在明知其家户主变更为兰美连、兰美连居住的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长垌村弄中队4号砖混结构二层半楼房不是木瓦结构危房的情况下,仍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又以兰美连的名义申报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3年3月5日、7月9日,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610元、1990元先后拨入户名为兰美连的农村信用社账号73×××63,罗号于2013年3月19日支取15600元,其中10000元存入兰美连另一农村信用社账号73×××88,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兰美连治病。综上,被告人罗号从2011年10月到2013年7月9日共贪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9100元。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罗号退缴赃款11000元至自治县财政局归集户。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罗号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期间,罗号又退赃18100元。已全部退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广西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及活期存款历史明细表复印件、东山乡发放危房改造资金财务凭证复印件、东山乡关于罗号等有关任职文件、东山乡给予罗号处分的文件及有关票据、巴马瑶族自治县扶贫办出具的证明、罗号等人危房改造档案材料、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兰乜路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入院记录、广西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及活期存款历史明细表复印件、东山乡发放危房改造资金财务凭证复印件、退回赃款发票,证人兰桂吉、蒙某1、罗某1、蒙某2、黄某1、黄某2、黄某3、覃某、韦某、蒙某3、罗某2、蒙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号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号作为国家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东山乡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其担任长垌村包村村干负责核查、上报农户危房改造名单及验收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累计29100元,具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罗号犯贪污罪成立。罗号自首并且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号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