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福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045号原告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长治路亲贤百万庄园东区4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樊双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春宝,男,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介休市龙凤镇河东村井沟街24号。被告张福洪,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镇秦壁村门牌1号,身份证号:。原告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宋志兰人民陪审员王计兰人民陪审员王丽萍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方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