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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松、张华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松,张华松,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松,男,生于1982年9月4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张华松,男,生于1986年1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刘宇,女,生于1983年10月2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申请执行人朱松与被执行人张华松、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华松、刘宇所有的位于宜都市民富新天地1-24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成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