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8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刘立鹏,区域经理。被执行人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强,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