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康岐与林广森、韩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康岐,林广森,韩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2005号原告:田康岐,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寿光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广森,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韩彩红,女,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田康岐与被告林广森、韩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康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广森、韩彩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康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1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林广森曾从原告处赊购薄膜等,2016年5月16日,经结算,被告林广森尚欠原告货款47142元,同日,被告林广森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催要,被告林广森拒不支付。二被告系夫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林广森、韩彩红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广森、韩彩红系夫妻。被告林广森曾从原告处购货,后经结算,其尚欠原告货款47172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现金47142元”。后该货款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林广森自原告处购货,应负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持被告林广森出具的欠条要求其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韩彩红负支付义务,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广森、韩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康岐货款471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保全费491元,由被告林广森、韩彩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