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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燕菲、叶明峰等与梁晓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燕菲,叶明峰,梁晓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229号原告:邓燕菲,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叶明峰,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女,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是叶明峰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钟鸣,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晓林,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燕菲、叶明峰与被告梁晓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燕菲、叶明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燕菲、叶明峰负担。审 判 长  曾昭胜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覃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