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执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海翔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67号之三被执行人徐海翔,男,蒙古族,1984年8月1日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现在缓刑执行期间。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海翔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3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决“徐海翔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海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7)云3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交付罚金人民币42万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海翔主动陈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有存款人民币402324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另,被执行人徐海翔自行将尚差的款项人民币17676元存入本院执行账户。上述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42万元,相关罚金刑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下:一、将执行到的被执行人徐海翔的款项人民币4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二、终结本院(2017)云3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并处徐海翔罚金人民币42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华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李江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