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行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怀下队与东兰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怀下队,东兰县人民政府,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英屯,覃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2行初113号原告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怀下队。诉讼代表人罗勇,组长。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陵园街65号。法定代表人徐迪克,县长。第三人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英屯。诉讼代表人覃远芳,组长。第三人覃绍光,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怀下队诉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怀下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怀下队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怀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怀下队负担。审 判 长 申国毅审 判 员 梁海亮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菊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