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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宏福、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宏福,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457号原告: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霞,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福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福、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