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宏福、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宏福,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457号原告: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霞,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福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福、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威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