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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野与被上诉人郑照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野,郑照鹏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野,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照鹏,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野因与被上诉人郑照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野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喜范审 判 员 闫海龙审 判 员 刘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滕 雨书 记 员 石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