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2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凤阳县官沟克莱丽涂料厂、余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官沟克莱丽涂料厂,余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官沟克莱丽涂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官沟社区。组织机构代码33563433-9。负责人:葛洪和,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余意,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官沟克莱丽涂料厂与被执行人余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官沟克莱丽涂料厂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余意给付货款19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向余意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余意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余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余意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凤阳县官沟克莱丽涂料厂也未向本院提供余意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