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5494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与蒋国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蒋国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494号原告: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地址:丹阳市导墅镇新征东路。负责人:蒋国荣。被告:蒋国龙,男,1958年8月12日生,,住丹阳市。原告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诉被告蒋国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