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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5494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与蒋国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蒋国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494号原告: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地址:丹阳市导墅镇新征东路。负责人:蒋国荣。被告:蒋国龙,男,1958年8月12日生,,住丹阳市。原告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诉被告蒋国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丹阳市导墅第三化工厂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