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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心公司,李艳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388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心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贵红,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果各庄村四区19内1号。被告李艳霞,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交至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