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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44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华平、程美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平,程美和,余仙彩,程伟斌,郑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44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汪华平,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程美和,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仙彩,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程伟斌,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郑进兵,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汪华平与程美和、余仙彩、程伟斌、郑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浙0127民初10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华平与程美和、余仙彩、程伟斌、郑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了本案的诉讼费10941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民初1095号判决书中对程美和、余仙彩、程伟斌、郑进兵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洪来兵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